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靖州分局接到中央环保督察信访交办件,称靖州新建的一个垃圾堆放场施工时产生红黑色的水流入河中,水质重金属超标,威胁下游自来水厂,等等。2024年6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交办件所言之垃圾堆放场实为靖州某公司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该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尚未完工。建设过程中,未按照环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未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现场雨水收集沉淀池破损,导致沉淀池水外溢至旁边沟渠最后流入河中。
查处情况:靖州分局执法人员最初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建议罚款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经过集体研究,认为该项目还在建设过程中,该公司没有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主观故意,只是因为环保意识不够,未采取防渗漏等防治地下水污染的措施。加之当地多煤矸石等矿,锰、铜等重金属本底值高,事发前又下了暴雨。最终认定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2024年8月21日向该公司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29000元。至2025年,该公司主动缴纳全部罚款,现已结案。
典型意义:一、本案系防治地下水污染的典型案例。地下水是重要的水资源,不容被看到,又受土壤、地表水等复杂因素影响,一旦遭遇污染将比地表水更难治理。贯彻预防的方法在防治地下水污染显得很重要,本案中的项目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保护地下水不受污染。
二、认定行为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时要最大限度地考虑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本案中,行为人表面上对沉淀池中的水外溢放任不管,似乎有主观故意。但该项目尚在建设中,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也未竣工使用,并不适用逃避监管的规定。且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逃避监管的动机,也不会从逃避监管中获利。
案情简介:2023年5月5日10时,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简称“会同分局”)接到湖南合源水务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即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报告,该污水处理厂总排口在线时开始,COD、总氮、氨氮、总磷数据持续超标。该厂初步排查发现有明显刺鼻性气味的未知废水经过城市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导致活性污泥中毒。会同分局联合会同县森林公安局、住建局等部门联合调查。
查明2023年5月2日会同某再生资源公司铝塑裂解车间裂解炉烟气脱硫除尘设施的两台水泵损坏,为维修水泵,该公司在明知脱硫塔循环水池工业废水不能对外排放的情况下,委托本县货车司机石某处置。石某于5月4日13时左右将循环水用水泵抽至简易改装的槽罐车转运,13点30分左右倾倒至县城芙蓉新城小区对面的城市生活垃圾中转站旁边的污水管网,最终进入会同县城市污水处理厂。
5月6日,会同分局委托湖南怀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公司裂解炉烟气脱硫除尘设施的循环水进行仔细的检测,检测报告数据显示该循环水pH值为1.4,多种重金属严重超标。依据《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的规定,pH值不小于12.5或者小于等于2.0时为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生产、销售及使用的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强酸擦洗粉、清洗剂、污迹去除剂以及其他强酸性废酸液和酸渣为危险废物,类别为HW34,代码为:900-349-34。该公司的行为已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罪。
典型意义:一、案情重大复杂,科技起到关键作用。本案由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超标暴露,但固态废料等环境要素与水相互交织,污染物来源隐蔽,查明案件事实难度大。办案单位充分的利用科学技术手段监测污染物成分,精准把握其致害原理及物质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检验测试报告出具危险废物认定意见。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实验,用原车原泵在原地排放清水,查明了污染物转移路径及危害程度,准确锁定违法嫌疑人。为后续适用法律处理本案奠定基础。
二、法律关系复杂,准确适用法律难度大。本案涉及的法律部门多,既涉及行政违法又涉及刑事犯罪,既有自然人违法犯罪也涉及法人违法犯罪,准确适用法律难度大。但办案单位之间紧密配合,在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各司其职,准确适用法律。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快速准确查明事实。检察机关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落实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对4名嫌疑犯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既有力打击犯罪,震慑潜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又不至于造成不必要的难以处理的后果。会同分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办案程序,根据具体案情决定减轻处罚。
三、体现多部门联合办案的及其重要的作用。本案影响重大、案情复杂,会同分局第一时间向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请求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提前介入调查,发挥各自优势。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也充分尊重生态环境部门的专业性,各司其职,紧密配合,迅速查清了案情。
四、贯彻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核心要义。本案当事人向城市污水管网倾倒危险废物,导致污水处理厂出水长时间超标,对环境能够造成污染,理应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将赔偿情况作为从轻、减轻处理的依据。
五、反向行刑衔接制度确保不枉不纵。本案是反向行刑衔接的典型案件。现行“行刑衔接”是指行政机关执法办案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规定。但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功能定位不同,致使有些人产生了接受了行政处罚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承担了刑事责任就不用接受行政处罚的错误观点。反向行刑衔接制度克服了这一问题,当时人承担刑事责任后若符合行政处罚条件,依然要接受行政处罚。